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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拍协召开个人所得税座谈会综述
来源:中国废旧物资网 发布人:小飞 发布日期:2008-1-14 点击: 次 
中拍协召开个人所得税座谈会综述

2007年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7\]38号文件形式发出《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出后,引起业内高度重视,各地纷纷致函或致电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提出各种意见建议。2007年5月15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邀请部分地方拍协和文化艺术品拍卖企业在京召开座谈会。北京市拍卖行业协会、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和中国嘉德、瀚海、太平洋、中贸圣佳、华辰、中都、上海东方、朵云轩、天津国拍等拍卖企业参加。会议由刘俊年副会长主持,郭长安顾问和王凤海、杜双娟、李金池副秘书长等参加,现将会议情况综述如下:

一、38号文件出台的背景和协会前期所做的工作

由于38号文于4月下旬才正式公布,5月1号即要求正式实行,不少拍卖企业都是从广播和报纸等媒体上知道消息的,感觉比较突然,对文件执行有点措手不及。所以,会上,中拍协刘俊年副会长、郭长安顾问、北拍协徐志刚会长首先介绍了有关情况。

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见诸文件最早始于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但因文件内容较为简略,不易操作,全国范围内一直未执行;2005年,根据154号文件精神,北京市地税局发出《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116号),对有关问题加以具体化,要求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的,对其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即以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按3%征收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后,2006年,浙江省地税局发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159号),要求“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地财产原值合法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的,对个人取得的转让收入,暂按成交价的2%实行核定征收”,并规定“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收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代扣代缴”。在此期间,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北京市拍卖行业协会多次组织专家和业内企业座谈研究,就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完成代扣代缴的细节问题积极和各级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建言献策,并将有关意见直接或间接向北京市地税局、商务部市场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反映。

这些建议在2007年国税总局38文件中不同程度的得到了采纳。

二、贯彻38号文件的几个问题

此次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对国家税务总局38号文件逐条进行了认真学习,对政策实行后对社会和个人委托拍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对拍卖企业协助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同时也对当前实践中已出现的情况进行了交流。

(一)个税政策对社会个人委托拍卖可能产生的影响

社会个人委托目前在拍卖成交总额中所占的比重不大(约占24%),但今后将是拍卖业务拓展的主要领域。38号文件虽是对委托人征税,但对拍卖活动必然产生影响。

与会代表首先肯定了文件出台对严格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培养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将产生积极意义,同时,也估计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后将产生一定影响(此次座谈会主要反映对个人委托的文物艺术品拍卖方面的影响,对个人委托的其他拍品未进行深入探讨)。一是,北京的代表担心对北京市提出的把北京建成“世界中国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的战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香港和北京一直在竞争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的中心地位。据了解,香港特区政府鼓励拍卖公司从世界各地征集文物艺术品到香港拍卖,拍品进出香港只报关,不纳税,没有资金进出的限制。在个人收入方面,香港税制简单,仅涉及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三大类,对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个人收入不征税,有力的促进了香港文物艺术品市场的繁荣。而北京方面,由于近年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规划,积极通过多种职能部门搭建平台,使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开始出现了向北京集中的势头,但是,新税收政策出台后,艺术品拍卖成交由每年翻一番的势头变为停滞,并出现下降。2006年,北京艺术品拍卖成交额比2005年减少5亿,下降5.6个百分点。06年个人委托减少I5亿,下降了11个百分点。代表担心,由于税负增加,将有可能使刚刚出现的北京文物艺术品中心重新向香港转移。

二是,有代表担心:拍卖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实施,由于税收政策上的差别,将在客观上对海外文物艺术品的回流形成负面影响。随着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全面实施,近年来令国人欢欣鼓舞的海外的文物回流浪潮将有可能出现逆转。实际上,38号文出台后不久,今年春拍前,拍卖企业中不同程度的已出现部分委托人因此收回拍品,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况。

(二)企业在执行代扣代缴时的难点

学习38号文件,结合业务特点,与会代表也对对拍卖企业协助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在执行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难点进行了分析,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1.对“文字作品”的涵盖面需要明确

38号文件将个人取得拍卖所得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收入;第二类: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这两类收人在计税方法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在实际操作中书法作品往往同时具有两类财产的特征,特别是作者以书法形式写成的原稿拍卖所得,是否适用第一类财产收入计税,需要有关税务机关加以明确界定。

2.“最终拍卖成交价”不等同于“个人拍卖所得”

38号文件第2条规定“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第四条关于简易计税办法又规定“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而文中对“最终拍卖成交价格”没有明确定义。在拍卖企业的实际运作中,“最终拍卖成交价”即“落槌价”,但委托人与拍卖公司实际结算金额(即个人拍卖所得)为落槌价减去委托人支付的拍卖佣金,和拍卖会现场落槌价是存在差额的。这样,有代表认为,拍卖行已就扣减的委托方佣金按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若再对委托方拍卖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产生多次课税,客观上也加大了委托方的税务负担。因此,“最终拍卖成交价格”的定义有待进一步明确。

3.拍卖现场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一般都是与价款结算同时进行的。在38号文中,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拍卖单位举行拍卖活动期间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拍卖企业的实际运作中,由于单场拍卖会标的数量较大,动辄上百,很难在拍卖现场完成与买卖双方的价款结算,特别是成交价较高的标的,买家往往在拍卖会后一段时间才能付款,团而拍卖行与委托方的相关结算活动一般不在拍卖会现场进行,如果强制要求在拍卖会现场代扣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操作中是很难做到的。

同时,每场拍卖会税务机关都派工作人员进入拍卖现场,审核鉴定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仅北京一地每年就有约400场文化艺术品拍卖会,投放近9万件拍品,每场拍卖会都需要税务人员现场指导,每个拍卖标的都需要税务人员亲自审核鉴定,对税务机关的人员安排和税务人员的审核工作也将产生很大的压力。

4.“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范围

38号文件规定,“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使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列举了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的范围。其对财产原值规定:“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文中又并未明确该类费用税务机关认可的范围及应提供的凭证,因此,执行起来很困难。

对合理费用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而实际上,除此之外,对于价值较高的拍品,还存在保险费、文物鉴定部门认定时缴纳的火漆费、运输、保管等费用,这些也属于合理支出的费用,文件尚未予确认。同时,这些费用如何分摊到每一件拍品上,又是一个难题。

5.对回流文物相关票据的认定困难

(1)对海外回流的文物,文件规定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可享受2%的优惠征收率,但是未明确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证明范围。

(2)如何审核鉴定海外回流文物的原值凭证和费用凭证、由谁对审核鉴定结果负责等问题,文件未作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在国外产生的成本费用,其票据规格、形式一般都各有不同,在认定时很容易出现分歧意见,拍卖企业在代扣代缴时将面临许多难点问题。

6.委托方出现亏损应如何进行免税审批

受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委托方的拍卖收入有可能低于获取该项拍品的成本,出现委托人在特定项目上亏损的情况。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果能提供有效的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凭证,该类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在38号文中未对申请审批的程序、时间等做出相应规定,因此,目前部分拍卖企业无法及时完成相关代扣代缴义务,影响了与委托人的结算。

7.买受人发票问题

委托人在上一环节取得拍品时拍卖行开出的发票将成为再次拍卖时的原值凭证。为此,如何开具符台抵扣要求的买方发票成为能否顺利实现个税扣缴的关键环节之一。这种发票应是一种特制的专用发票,因为:

(1)需在发票中准确描述拍品。为便于买家再次转让,个税政策实施后,拍卖企业为买家开具的发票必须能与拍品一一对应,不能简单的写“齐自石山水画1张”等笼统地字眼。如何准确描述拍品名称、描述的详细程度如何,急需加以规范。

(2)这种发票应有拍品原值栏日,否则无法直接作为再次拍卖时个人所得税扣除原值的凭证。

文件实施后,开具发票的工作量也会很大。目前还没有规定开具发票的眼额,可以预见.拍卖企业开具发票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2006年,仅北京一地,投放市场的文物艺术品标的就有89939件之多;每家拍卖企业,除大拍外,小拍不计其数,而每场拍卖标的往往上百,成交额从几百元到几千万不等,如果都需要一一开具发票,将是一个不小的工作量。从各大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的实际运作来开,仅开具发票这一环节,拍卖企业就需专设一个工作岗位,增加一个专职人员,这给拍卖公司带来了不小的工作压力。

(三)当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与会代表反映,在文件正式实施后,到目前为止,相关税务人员尚无一家按文件要求进入拍卖现场进行宣传指导工作,拍卖企业的代扣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无法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及对指导,此外,对发票的领取、受理也有漏洞:

在北京等地的实际操作中,一般都由拍卖企业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一定额度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空白凭证备用。但由于空白凭证涉及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较为严格,拍卖企业每次申领都较为困难,难以及时满足代扣代缴的需要.影响了税款的及时扣缴和入库。同时,申领空白凭证也使得拍卖公司的保管责任大大增强。因此,如何顺畅税票的申领流程、加强对税票的管理将是税务机关需要解决的问题。

贯彻38号文件是件很严肃细致的工作,实际操作中有许多具体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解决。座谈会在总结时建议:各拍卖企业在认真学习贯彻38号文件的同时,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应积极向当地拍协和地税机关反映;各省(区、市)拍协拟主动和地税机关联系,就贯彻38号文件一些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并希望税务部门跟踪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